偽造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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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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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表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按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除雙方協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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