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60歲能不能鑑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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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60歲能不能鑑定為工傷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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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受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之於工傷僅限於職工,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傷殘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具有人身屬性,不能替代。代班人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係,決定了其即使在公司從事工作時受傷,但卻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工傷途徑獲得賠償代班人雖然得不到支持,但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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