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裏有規定扣罰員工工資必須當月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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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裏有規定扣罰員工工資必須當月扣罰?

哪裏有規定扣罰員工工資必須當月扣罰?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有規定扣罰員工工資必須當月扣罰,新《勞動法》中沒有企業罰款的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應當賠償部分,每月扣除額度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被公司以罰款名義扣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被公司以罰款名義扣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扣工資等相關的事情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關於勞動者的勞動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個方面的問題也明確的規定到了,一般情況之下不允許隨便的扣除工資。除非説確實是因為勞動者過錯可以用單位造成損失。那麼是學校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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