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讓員工處罰扣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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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讓員工處罰扣工資合法嗎?

用人單位讓員工處罰扣工資合法嗎?

是合法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實踐中,因為員工的過錯,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但是公司支付給員工當月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於沒有經濟損失的遲到、早退等,公司可以以扣工資的方式處分,至於扣款金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單位內合法的規章制度確定(單位合法的規章制度應該是事先全公司公示,而非事後告知,且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扣除經濟處分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同時經濟處分的金額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

二、員工曠工怎麼扣工資?

1、曠工不得剋扣員工工資,曠工只能按事假扣工資,也就是説曠工當天沒有工資,不能曠一天罰三天什麼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2、曠工行為在很多單位屬於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可能會被開除,但單位不能扣押員工已上過班的工資。

3、聰明的單位會用其他方式,如規章制度規定做行政處罰,而不是直接剋扣工資,直接扣工資是違法的!

4、先跟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立案處理。

三、相關規定:

員工曠工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罰。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不準而不出勤,是嚴重違紀行為。國務院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曾經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計劃經濟時期,一些地方勞動部門也曾經規定,曠一扣二,即曠工一天,扣工資一天,另處罰一天。但這些規定均已廢止。按《勞動法》規定,曠工如何處罰,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曠工扣工資,曠一扣二,還是曠一扣三,超過當天的部分都是對職工的經濟處罰。目前,對企業有無對職工罰款權,實踐中是由爭議的。一部分人認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罰款權沒有了法律依據,企業不能對職工進行罰款;另一部分人認為,《勞動法》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管理的權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經過公示的,規定了對曠工處罰的,應當有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用人單位是可以扣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前提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要慎得勞動者的同意才可以進行,並且扣的工資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額度,不然的話就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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