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懷孕期間和分勉後的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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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懷孕期間和分勉後的工資怎麼算?

勞動者懷孕期間和分勉後的工資怎麼算?

1、懷孕期間和分娩後工資發放標準跟平時都是一樣的,產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和社保機構發放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為:月繳費工資/30天乘以產假天數。

2、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3、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二、勞動者懷孕期間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上對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作了更加嚴格的特殊保護,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即使女職工存在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重新調整工作仍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無法協議一致、經濟性裁員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處於“三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就屬於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關係“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

因此,如果懷孕女職工權衡利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懷孕女職工不想或者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但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懷孕期間和分勉後的工資與平時工資一樣,公司發放工資時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銀行卡間接的把工資發到員工的手中,另一種是以現金的方式直接的把工資發到員工手中。支付工資的標準需要在勞動合同中有所約定,以貨幣的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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