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加班費的工資基數組成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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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算加班費的工資基數組成注意什麼?

計算加班費的工資基數組成注意什麼?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二、加班需要經過勞動者同意嗎?

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的標準工作時間,勞動者不能隨意縮短工時,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單方面延長工作時間。除非是法律規定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否則延長工作時間要以勞動者同意為條件。

原則上,加班與否勞動者有選擇權,勞動者有權利拒絕用人單位提出的加班請求。在沒有徵得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強行要求員工加班,更不能認為勞動者不同意加班就是不服從公司安排。

同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同意加班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賠償金以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為標準。

對於 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問題,目前並未有全國統一性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必須取得勞動者的同意,不能強制要求,因為勞動者有選擇權,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請求。員工每週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4小時,如果在用人單位加班,用人單位要給員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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