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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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怎麼賠償

一、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怎麼賠償?

不籤勞務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勞務關係中可以簽訂口頭合同,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包括:

1、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2、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僱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履行貫穿着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5、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6、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合同法》來規範調整。

二、勞務關係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係。

2、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基於民事法律規範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

4、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法律並沒有規定過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怎麼賠償,事實上勞務關係中沒有書面的勞務合同並不違法,勞務合同屬於一般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建立了勞動關係的,雙方要簽訂的合同是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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