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勞動糾紛協商不了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勞動爭議的勞動糾紛協商不了怎麼辦?

一、勞動爭議的勞動糾紛協商不了怎麼辦?

勞動爭議的勞動糾紛協商不了那麼就需要通過勞動仲裁或者勞動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説明。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種情況是,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

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結案的。

二、勞動爭議的調解該怎麼做

勞動爭議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事前雙方協商。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委會提出申請。調委會辦事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後,在申請被受理前,及時瞭解情況,組織雙方協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如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委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調解步驟:對爭議事項展開細緻調查,瞭解事實真相;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達不成協議,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調解過程應制作筆錄。

現實生活當中,勞動爭議一旦發生者到當地來進行調解,而在有關部門的組織之下根本就沒有辦法達成調解的意見,那麼還是需要到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是當事人對於仲裁的結果仍然不滿意的,這個時候可以直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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