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 - 公司予以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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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公司予以補償嗎?

勞動者自己主動的離職的話,那麼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之下,也是需要由用人單位來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的,比如説確實沒有按照合同當中約定來提供一定的報酬或者是勞動安全條件的。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即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如果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那麼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因為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方式是有很多種的,比如説勞動者主動遞交辭職信辭職、用人單位主動辭退勞動者或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解除勞動合同,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時候,用人單位都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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