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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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也是按照正常工資的1.5倍進行計算的。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依照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報酬。

通常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週期,還是以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會有什麼懲罰?

通常需要給員工發放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合工時工資和正常的普通工作工資是有所相同的,只要是涉及到了加班,都需要按照規定的加班工資的倍數給員工進行發放。比如説如果工作日正好是趕上了休息日,也是需要給綜合工時工資的員工發放1.5倍,如果是趕上週末是需要發放兩倍,如果是趕上了法定節假日需要發放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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