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標準基數怎麼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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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資標準基數怎麼確定的?

加班工資標準基數怎麼確定的?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 ,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二、員工加班費怎麼計算?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節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

根據加班時間的情況不同,相應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也不同。如果是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加班費為工資的1.5倍;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又需要分情況進行處理,分為能安排補休和不能安排補休的兩種情況。如果可以安排補休,加班費為工資的兩倍;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加班費為工資的三倍。

加班工資標準基數按照勞動合同確定,勞動者在不同時間加班,所獲得的加班費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在正常的工作日參與單位的加班,單位要給1.5倍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若是在平時的休息日進行加班,可以獲得兩倍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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