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押金工資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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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押金工資退嗎?

一、自動離職押金工資退嗎?

應該退回,收取押金本來就是違法的,不退就去勞動局投訴。按相關法律規定,自動離職,押金應當退還給勞動者,另外,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財物,所以即使勞動者不離職,用人單位也不應該收取勞動者押金,已經收取的,應當馬上返還相關的財物。

對於自動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結算工資至其最後工作日,此後未出勤提供勞動的,可以不支付工資。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離職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因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二、員工擅自離職怎麼處罰

員工擅自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賠償損失。

勞動者擅自離職,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因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準,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優厚待遇誘惑擅自“跳槽”等均屬擅自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8條規定,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出勤結清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本就是屬於違法行為,所以無論勞動者是否是自動離職,用人單位都無權扣留勞動者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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