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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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有多長?

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有多長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所以,因個案複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鑑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説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麼,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鑑定的期限多長呢?《規定》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説,該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外,《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鑑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鑑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交警有權扣車的情形

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下列情形,各級公安機關交警隊有權扣車:

(1)酗酒、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3)持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5)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的;

(6)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7)駕駛兩輪摩托車未帶頭盔的;

(8)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系塗改、偽造、冒領、挪用、轉借、失效的;

(9)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的;

(10)機動車無號牌和行駛證,且沒有其他行駛合法憑證的;

(11)機動車號牌或者發動機、底盤號碼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

(13)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機動車特徵相同的。

交警超期扣車怎麼辦

實踐中,車主經常遭遇到交警超期限及違法扣留車輛問題。那麼交警所扣車輛何時放行?有何法律規定呢?這是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如何依法扣留車輛的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解答如下:

交警在現場勘查結束以後,仍然立即扣留事故車輛,一直到事故認定書送達的時刻,有的甚至事故認定書下達後仍然扣留。而實際上,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絕大多數事故車輛都不需要檢驗鑑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7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在現實中,有些民警以“收集事故車輛上的證據”為理由,“自由延長暫扣車輛的期限”是不對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章現場勘查第38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按照《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等標準,勘驗、採集、提取痕跡、物證,並製作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按照這個要求,“收集事故車輛上的證據”應該在現場完成。所以,以“收集事故車輛上的證據”為理由,“自由延長暫扣車輛的期限”的理解是錯誤的。

當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必驚慌,交警到達會對現場情況進行最為準確的把握,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依法處理。扣車並不意味着車輛再難取出,而是為事故雙方勘驗、採集、提取痕跡,做出最為合理的判定,提供最為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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