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的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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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的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出具的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是:適用的事項不同;作出的依據不同;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民事裁定則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並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

二、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具體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都是政府的機關機構或者法院給出的最終的結果。裁定可以是口頭協定或者糾紛雙方自行協商簽訂的協議,但是判決不能由當事人出具,必須要由法院或者政府機關出具,但二者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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