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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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作的判定。判決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經過法庭審理,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對案件中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所作出的判定。因此,裁定與判決有明顯的區別,其主要區別為: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的進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通常只有一份判決,而一個案件有可能有幾份裁定。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二、民事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的區別

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主要適用於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准許或不準撤訴、補正判決書中的失誤、中止或終結訴訟。

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權力、義務關係)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又可分為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裁定書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六點:

1) 適用的情況、範圍不同。民事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一方面是為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職權,消除訴訟中的障礙,快速在推動訴訟進程;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公正,比如管轄權異議,就是為了有效地避免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等。民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是為了促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即支持不支持原告的訴請。

2) 依據的法律不同。民事裁定書依據民事訴訟法作出,它存在於整個訴訟過程中;而判決書是依據《民法典》、《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作出,也只能在案件查清事實後才作出。

3) 生效的時間不同。民事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如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民事判決書除終審判或小額訴訟判決外送達後,得過了上訴期(15日)後才發生法律效力。

4) 救濟途徑不同。針對不同的民事裁定書救濟途徑不同,如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允許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而民事判決除終審判或小額訴訟判決外,只有上訴或審判監督程序。

5) 內容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書的內容相對比較簡單,將事實和理由作下簡單描述即可;而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則比較複雜,要全面將事實和理由交代清楚,也就是要做到有理有據。

6) 上訴期限也不同。對於允許上訴的民事裁定為自送達之日起十日,民事判決書為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

綜上所述,對於這個民事裁定其實就是法院在對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民事判決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並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兩者是由很大的區別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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