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 婚後增值部分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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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婚後增值部分如何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現在中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人們自由戀愛,自由結婚,當然也包括自由的離婚,絲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時代。所以現在的再婚率也逐步的提高,離婚之後再結婚,對於這樣的現象,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民法典》婚後增值部分如何規定?

一、婚後財產增值部分如何界定

《民法典》簡單地規定“婚後所得”一律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做法與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經濟規律相悖。金錢形式和物質形態或其他財產形態之間的相互轉化並不改變所有權的規律。如夫妻一方以婚前的存款在婚後購買了房產、黃金、古董、股票、債券、基金等,則並不改變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屬性。因此,證明婚前或者個人財產是否是婚後所得財產的來源是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個重要標準。同樣,婚前或者個人財產除了向金錢形式也可向其他形態的財產轉換。如婚前或個人所有的房產或股票、證券等財產經轉讓或拋售,因市場行情上漲而獲得的增值部分也應該屬於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簡單以“婚後所得”來判斷財產的權利歸屬。

二、增值部分如何進行分割

我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你的個人財產,民事案件中判斷財產增值的歸屬應當看所有權歸屬,但婚姻案件中由於雙方關係特殊,在判斷財產增值歸屬問題時需要考慮當事人之間基於身份關係對於財產增值的貢獻的問題。夫妻雙方在婚後的共同生活期間,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麼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後行為沒有必然聯繫,即當事人的行為並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麼,財產的增值部分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舉例來説,劉某和李某結婚後,雖然他們一起生活,但劉某房屋價值的增加不是基於劉某與李某結婚的事實,也不是由於李某婚後對房屋的投資、經營等行為,而是由市場的自然變化導致,那麼,李某就沒有權利分得房屋的婚後增值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民法典》是專門用來規範婚姻方面的問題的,包括結婚需要注意什麼,結婚辦理需要什麼材料,結婚流程,還有離婚的房產分割,離婚辦理的條件,流程等等都是《民法典》涉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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