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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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屬於誰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民法典》房產增值部分屬於誰? 

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時間標準:

1、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析: 如果是一方婚前財產,自然增值應該從結婚之日算起;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個人財產,應該從個人財產產生之日算起。

2、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分析: 這裏的自然增值,應該從雙方共同還貸之日起算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民法典》房產增值部分屬於誰,如果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沒有爭論的必要,那麼如果房產屬於一方所有,對於該部分產生的自然增益還是由一方所有,因為明確規定了房產的所屬權,如果對於房產的所屬有特殊情況會根據實際內容判斷自然增值部分的分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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