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與楊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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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X。

田XX與楊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孫雪、劉XX,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

上列原告田XX訴被告楊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X及委託代理人孫雪、劉XX,被告楊XX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XX訴稱,我與被告於2007年6月22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08年4月22日生長子取名楊X,2009年7月16生次子取名楊X。我們婚前感情尚好,婚後隨着孩子的出生被告的所有缺點都露了出來,經常無事生非辱罵並毆打原告。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但是賺的錢沒給過家裏一分,既不養老婆也不養孩子,被告是一個沒有責任心的丈夫和父親。原告多次勸説被告要好好過日子,但是被告充耳不聞,被告的行為我一忍再忍,為了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我賺錢養活孩子。

2014年春節後,我與被告一同去浙江打工,原告每個月賺的錢都讓被告拿走賭博輸完了,輸完錢回家就毆打原告,2014年4月份原告離開了被告。2014年的春節我回家過年看望孩子,但是被告沒回家,這讓我徹底失去了要和被告生活下去的希望,至今被告沒有聯繫過我,我打電話讓回來離婚,被告同意離婚但是不見人影。

綜上所述,我現在請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關係;

2、婚生子楊X由原告撫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楊XX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07年6月22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08年4月22日生長子取名楊X,2009年7月16生次子取名楊X。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後來隨着孩子的出生,原、被告常為生活瑣事發生吵架。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無共同財產及債務。自2014年4月以來,原、被告便分居生活至今。現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系合法婚姻,其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原、被告應互相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雙方婚後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夫妻的感情基礎,且婚前感情尚好;現在因家庭瑣事引起糾紛,但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民事政策、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田XX與被告楊XX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田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曾XX

書記員  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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