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離婚調解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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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離婚調解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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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而言,一般參與者都是離婚的當事人,即具有夫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但要是法院進行離婚調解的話,可能具體的參與人就不止這些了。那法律中規定的,參與離婚調解的人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人蔘與離婚調解

離婚案件適用調解在程序上、實體上都要求婚姻當事人的自願,婚姻的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參與調解是必然的,除此以外,婚姻當事人的父母也可以參加調解,往往會在調解中起到決定性影響。

1、婚姻當事人是參與調解的主要主體。從法律上講,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是否離婚也是婚姻當事人兩個人的事,要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婚姻當事人接受調解程序後,自己參與調解全過程,並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意願是順理成章的。

2、當事人的父母是參與調解的第二主體。民事訴訟法》規定,在離婚案件的代理中,離婚或者不離婚的意見,只能由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表達,而不能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表達,即使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有特別授權也不行。這是對“具有人身屬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種強制性規定,但這一規定只是針對當事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情況。對於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件來説,這個規定是不合時宜的,因為當事人本身根本不能進行意思表達,如果不顧客觀存在的法律事實,硬是死搬硬套地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表達是否離婚及其他問題的調解意見,將不利於案件的審結。

此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書面表明自己的意願後,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參與調解現場,要求委託父母代為參與調解,如因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予以准許,將給當事人增加訴訟成本。筆者認為,應該允許婚姻當事人的父母在兩種情況下作為主體參與離婚案件的調解:一是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情況下,父母可以無條件的參與離婚案件的調解;二是在婚姻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便參與調解,通過書面表達意見並委託父母代為辦理的情況,父母們可以在受委託的前提下全程參與調解。

二、離婚調解有什麼用

1、通過離婚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離婚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離婚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

4、經調離婚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衝區,有充分的考慮餘地。

離婚調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的,可不經調解程序。

調解離婚也可以説是夫妻離婚的一種方式,通常出現在訴訟離婚當中。因為進行訴訟離婚的,是必須要經過調解的。至於哪些人要參與離婚調解,具體包括了婚姻的當事人,當然有的時候,當事人的父母也是會參與進行離婚調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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