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如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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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辦理,不能絕對異地,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異地離婚手續又應當如何辦理呢?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學習下相關內容吧。
異地離婚手續辦理規定:
1、若協議離婚必須回户口所在地,離婚登記是要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 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2、若訴訟離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 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 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 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綜上可知,若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必須回户口所在地,離婚登記是要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若男女雙方選擇訴訟離婚,要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要麼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你對此辦理異地離婚手續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及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