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結婚不如同居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我國民法典》已經正式生效,《婚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規執行。

新婚姻法結婚不如同居嗎?

不是的,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民法典》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係,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探討同居關係的界定問題,就必然會涉及到與之有關的事實婚姻問題。同居關係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前稱作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羣眾也認為其為夫妻關係的結合。與今天的同居關係不同,事實婚姻是婚姻關係的一種,除了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領取結婚證以外,跟合法婚姻一樣滿足結婚法定條件,當時的婚姻法是支持其存在的。

至《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後事實婚姻就不再受法律法規的承認,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更明確指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以後出現的同居關係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在處理時應當一併處理。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同居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一種關係,一旦起了糾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很難得到救助。所以建議您儘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合法結合,方能避免因此產生的糾紛。至於該如何認定同居關係,就需要從實際情況分析,看未婚男女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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