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中擺酒算事實婚姻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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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並日常中算事實婚姻麼?

日常中擺酒算事實婚姻麼?

(1)1994年2月1日以前,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被周圍羣眾認可的,可以按事實婚姻關係認定。

(2)1994年2月1日以後,不去補辦結婚證的,就不按婚姻關係處理了。

(特別注意,這裏的1994年2月1日是説一起居住生活,而不是説94年2月1日以後出生)

(3)即便婚姻關係沒有依法成立,但是雙方在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子女撫養關係,可以去法院起訴。

也就是説,這位當事人朋友,如果對於雙方的財產關係、子女撫養問題與對方存在爭議的,可以去法院起訴。但是婚姻關係,因為根本就沒有存在過,所以也就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至於很多人喜歡提的【非法同居】的概念,筆者是不認同的。

戀愛關係、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時也不受法律約束,屬於法外空間。

婚姻登記,體現的是一種國家的登記備案,而不是一種行政管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2003年起更名為《婚姻登記條例》,也體現了這樣的一種精神。

更加中立、客觀的提法,應該是【非婚同居】,或者叫【未婚同居】。

不過同時也提醒各位朋友,不領結婚證所形成的同居關係,有諸多不穩定性和潛藏的法律風險。

二、男方家支付的彩禮能否返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領結婚證的話,彩禮是可以主張返還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筆彩禮的返還落實起來比較困難。因為多數人彩禮喜歡給現金。 也不可能讓對方寫個收據,太難看了。 至於證人的話,雙方的親戚對於雙方都有利害關係,證人證言的效力較弱。而且,男方給了女方彩禮,女家通常會買部車,置辦些嫁粧等等。

所以,彩禮的問題,更多的還是靠雙方自覺達成一致;起訴到法院,法官也更傾向於調解

事實婚姻我國是不承認的,但是因為社會習慣的影響,很多人還是認為擺酒席,以夫妻名義同居等行為是有效的婚姻行為,但是在94年以後實施這樣的行為的,只能認為是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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