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户區改造中被徵收人要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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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地拆遷中,對於棚户區改造和舊城改造相信大家並不陌生。這些年,這兩個項目在國家大力推動的情況下,幾乎佔據了徵地拆遷的徵收項目的一半以上。目前,舊城改造將主要以改善,修繕為主,因此,棚户區改造就成了以後改造的主力。

在棚户區改造中被徵收人要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力

國家之所以要大力推行棚户區改造,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改善城鎮居民的生存居住環境,在徵收之後希望棚户區的百姓得到安居,但是在實踐中可能因為地方徵收工作人員的私人原因導致雙方很難協商一致。因此,被徵收人在棚改過程中要注意使用自己享有的權利。

一、獲得公平補償的權力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土地被徵收的應當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所謂公平合理的補償,既是一個法律概念又是生活中的一個概念,也就是説:不能因徵收而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的居住條件,同時也要儘量避免因徵收造成的其他損失。

根據法律中所規定的,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應當包括:被徵收房屋本身的價值、過渡期間的安置補助費用以及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的損失費等。

同時法律還規定了,房屋的價值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對於因徵收造成的其他損失,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只有這樣的才算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當被徵收人遇到棚户區改造時,一定要了解補償項目,在補償不合理時,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對房屋徵收項目的知情權

房屋徵收部門無論是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補償安置方案或是對被徵收人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都應當要充分的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

只有被徵收人瞭解了徵收政策以及徵收文件,相關部門聽取被徵收人意見修改相關文件,將上述所説的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方案以及徵收補償決定依法公告的情況下,才能保障徵收決策民主、程序正當,達到和諧徵收的目的。

三、徵收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的參與權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是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但在補償安置方案製出來之後,需要進行科學的論證,要徵求公眾的意見,被徵收人對該補償安置方案存在異議時,相關部門應當要組織聽證,然後及時的修改補償安置方案。

如果在這期間,被徵收人發現徵收方並沒有履行論證、聽證義務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除了上述的組織聽證外,徵收方在確定具體補償方式的時候也應當根據被徵收人的選擇來修改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就是説,被徵收人有權決定選擇哪種補償方式。

選擇產權置換的,能原地安置的,優先考慮就近安置,對於不同地段房屋的價值,應補足、結清被徵收房屋與用於產權置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選擇貨幣補償的,必須要按照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

四、評估機構的選擇權與複議權

評估是房屋徵收過程中必須要走的一個程序,在選擇評估機構時,一般是由被徵收人們協商而定,選出一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來評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來確定。

在評估開始時,房地產評估機構要考慮到被徵收房屋的區域、用途以及建築結構、新舊程度等因素。

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以申請複核,如果對複核結果還存有異議,可以向本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實踐中,徵收方單方面決定評估機構的情況常常存在,因此被徵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最後,在棚户區改造過程中被徵收人享有監督的權利。所以當被徵收人在棚改中在遇到違法徵收時,可以向相關部門或是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如果説徵收方採取暴力拆遷,暴力逼遷比如斷水、斷電、封路給生活造成不便的,被徵收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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