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 - 婚前財產協議不公正有效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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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當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的時候,想要離婚是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書的,那麼婚前財產協議不公正有效麼?夫妻約定婚後財產各自所有可以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小面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婚前財產協議不公正有效麼

  一、婚前財產協議不公正有效麼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説,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説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二、夫妻約定婚後財產各自所有可以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這種通過雙方協商約定的夫妻財產製,稱作約定財產製。

  約定財產製在下列範圍內受法律保護:

  (一)共同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全部約定為。

  夫妻雙方認為婚後共同生活,應當財產不分彼此,對維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約定婚前婚後財產為共同所有。

  (二)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歸財產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有對共同財產的平等享有和處分權。

  這種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肯定夫妻獨立人格的基礎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約定分別財產所有時,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時所需的費用和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各自應承擔的數額。

  (三)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部分歸一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的約定。

  以上三種約定財產歸共同或歸一方,或部分共同部分一方所有,均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三、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目前涉及家庭和婚姻關係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不會因為雙方結婚而改變其歸屬。比如結婚前登記在某一方名下的房產,結婚後並不會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所以,對於大宗財產為了準確地劃分歸屬,夫妻可以進行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是國家司法行為,即通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所以,公證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婚前財產約定通過公證更為可靠。但是不公證,只要合法簽署的,也是有效的。因此,夫妻的婚前財產不是必須進行公證,但是婚前財產約定經過公證更為可靠。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婚前財產協議不公正有效麼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需要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才可以,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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