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律師解析一起父母與部分子女約定贍養後房屋贈與協議老人去世後其他子女不願履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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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屋律師解析一起父母與部分子女約定贍養後房屋贈與協議老人去世後其他子女不願履行案例

陳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2、判令五被告協助將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登記至原告名下;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陳某鬆和吳某齡系夫妻關係,共育有五個子女,即長子陳某航、次子陳某志、三子陳某亮、長女陳某蘭、次女陳某芳。三子陳某亮於2014年9月去世。陳某濤是陳某亮的兒子,宋某丹是陳某亮的妻子。母親吳某齡於2016年3月7日去世,父親陳某鬆於2018年3月27日去世。2012年3月4日,父親陳某鬆和母親吳某齡簽署贈與合同,將其拆遷所得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現為一號)房屋以及相關權益一併贈與原告,自願將其名下的所有財產及房產一併贈與原告,其他人無權干涉。

後各方因房屋歸屬問題產生爭議,原告以贈與合同糾紛為由訴訟至房山法院,房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書,判決贈與合同有效,由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未辦理產權證,不宜直接判決歸原告所有,但訴爭房屋的相關權益均歸原告所有。現案涉房屋滿足辦理產權登記的條件,故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辯稱

陳某航辯稱:我是不可能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宋某丹、陳某濤共同辯稱:不認可贈與這件事,同意陳某航的答辯意見,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陳某鬆和吳某齡系夫妻關係,婚育五個子女,即長子陳某航、次子陳某志、三子陳某亮、長女陳某蘭、次女陳某芳。吳某齡於2016年3月7日死亡,陳某鬆於2018年3月27日死亡。陳某亮和宋某丹系夫妻關係,陳某濤系二人之子,陳某亮於2014年9月死亡。

2012年3月4日,吳某齡、陳某鬆將擬拆遷所得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房屋贈與陳某蘭,為此雙方簽訂了贈與證明。吳某齡、陳某鬆兩位老人相繼去世後,吳某齡、陳某鬆的繼承人之間因一號房屋的權益產生爭議,陳某蘭以所有權確認糾紛案由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判令吳某齡、陳某鬆與陳某蘭於2012年3月4日簽署的贈與合同有效;2、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現為一號)房屋歸陳某蘭所有;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該判決本院認為部分認定:①陳某鬆、吳某齡與陳某蘭之間就案涉一號房屋存在贈與合意②陳某蘭履行了養老送終的附隨義務③陳某鬆、吳某齡在世時已將房屋交付給陳某蘭,贈與合同有效成立④一號房屋尚無產權證,據此判決:“一、確認陳某鬆、吳某齡與陳某蘭於2012年3月4日所簽署的贈與合同有效。二、駁回了陳某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現陳某蘭以案涉一號房屋已具備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條件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經向房山區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調查核實,案涉房屋登記為房山區一號。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房山區祥雲街一號院一號樓X層X單元一號房屋歸陳某蘭所有。

二、陳某航、陳某志、陳某濤、宋某丹、陳某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將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登記至陳某蘭名下。

三、駁回陳某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業已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陳某鬆、吳某齡與陳某蘭就案涉一號房屋的贈與事宜於2012年3月4日簽訂的贈與合同有效。該合同履行過程中,陳某鬆、吳某齡交付了房屋,陳某蘭履行了養老送終義務,故依贈與合同,陳某蘭取得了一號房屋的權益。陳某蘭請求判決案涉一號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現案涉房屋已符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條件,陳某鬆、吳某齡的其他繼承人基於承繼關係有義務協助陳某蘭辦理案涉房屋產權過户登記手續。故陳某蘭要求陳某航、陳某志、陳某濤、宋某丹、陳某芳協助將房屋登記過户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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