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 僱主應該做好哪些防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案例重現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僱主應該做好哪些防範?

業務員因受威脅而辭職

某電話營銷公司有一個20多人的營銷部門,負責推銷“純金智能手機”,稱讓利1888元銷售。而實際上該手機僅僅是價值500元的山寨手機。

在公司的要求下,員工要用各種方法讓消費者上當,來購買手機。

業務員朱某發現公司銷售的手機存在問題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且沒收了朱某的手機,不讓其與外界聯繫,並對其進行24小時監控。

後來朱某患有重病,需要到醫院治療,才逃離公司。

本案中,公司以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員工必須在該公司勞動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案例解析

一、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二、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而言,勞動者提前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會給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培訓,並且簽訂了服務期條款,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時候,還在服務期中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用人單位的培訓費。

三、員工離職的風險防範與應對


相對於勞動者被動離職而言,主動離職因為員工處在的不同位置和崗位,對企業的影響有所不同。對於企業管理者來講,被動辭職往往是可控的。對勞動者主動辭職是不易控制的,大量的主動辭職會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給企業管理者防範勞動者主動辭職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的建議:

1、關鍵技術或商業祕密的泄露,要增加企業保密措施,如設置競業限制的規定,通過法律手段防止此方面的不利影響。

2、可能會造成客户的流失。

3、崗位的空缺。

4、使企業人心動盪,影響企業的向心力。

對於員工的主動辭職要從兩個層面進行防範:

第一是現有的規章制度,如保密措施、員工管理及各項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是否嚴謹、規範。


第二從管理的層面要及時與員工溝通,瞭解員工的動向,減少員工主動辭職對企業的影響。

綜上

在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常常存在用人單位多種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這對勞動者非常不利。

相對而言,對於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言,勞動者需要注意保障用人單位的權益。

同時,員工主動離職的各種風險也需要用人單位做出相應的預防和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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