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員工與小區業主之間不存在單獨的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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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一物業公司員工墜亡 家屬要求小區業主賠償被駁回

物業員工與小區業主之間不存在單獨的勞務關係

湖南省長沙市某小區建於2006年,未成立業主委員會。2008年起,該小區由長沙某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2016年,物業公司與小區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由該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小區物業。劉某系該物業公司員工,主要負責小區內包括A樓在內的6棟樓房的物業管理。2018年8月4日下午,劉某在清理A樓樓頂積水時,不慎滑落墜亡。

劉某家屬認為劉某自2016年7月19日起接受小區A樓全體業主委託對A樓進行物業管理,業主均與劉某形成勞務僱傭關係。樓頂因下雨有積水,按照業主要求劉某前往清理積水才意外墜亡。A樓全體業主作為僱主應對僱員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1月,劉某家屬以“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為由,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審理期間,業主們向法院申請追加物業公司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獲得法院准許。其後,劉某家屬以協商更有助於解決糾紛為由,申請撤訴,獲得法院准許。同年6月,劉某家屬因雙方協商未果,再次將A樓所有業主訴至法院,要求業主們承擔劉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1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劉某與業主們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係。從2008年開始,該小區就由劉某所在的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2016年,雙方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劉某滑落墜亡時,物業公司仍處於服務期限內。A樓業主們提交的物業費、水電費等收據,均加蓋有“某物業公司某小區管理處”印章,與前述合同形成了證據鏈。加之在劉某家屬第一次起訴時,物業公司作為追加的第三人,對公司與小區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並稱劉某是公司股東之一,包片負責包括A樓在內的六棟樓房的物業管理。因此,A樓業主們有充分理由相信劉某到A樓樓頂清理積水是履職行為。劉某家屬雖稱,劉某接受A樓所有業主委託對A樓進行物業管理,但不能提供充分證據,故不能證明劉某生前與涉案樓棟業主存在勞務合同關係。綜上,劉某與A樓所有業主之間不存在勞務關係。劉某家屬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劉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包括一審法院遺漏了案件當事人,認為一審法院既然認定劉某是物業公司員工,就應當依法追加物業公司為案件當事人,但一審法院卻未追加。對此,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家屬本可以在一審時一併起訴或申請追加物業公司為案件當事人,但是其並未行使此權利,且在被訴業主已經向一審法院申請追加物業公司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情況下,劉某家屬仍然撤訴。因此,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再依職權追加物業公司參加訴訟,並無不妥。劉某家屬與物業公司的糾紛可另案訴訟。至於劉某與業主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係的問題,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司法實踐中,存在着大量的勞動合同糾紛和勞務合同糾紛,二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從表象上很容易混淆。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僱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務關係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並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理清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對於法律關係的認定至關重要,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當事人要求不同。勞動關係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隸屬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沒有上述限制。二是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享有工資待遇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和待遇,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不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三是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律調整,勞動法屬於社會法的範疇,其立法宗旨側重於保護勞動者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而勞務關係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對當事人的權利予以平等保護。四是處理爭議的程序不同。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我國法律規定了特定程序。而因勞務關係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適用民事爭議的處理方式。

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主張提供勞務的受害人或其家屬應舉證證明接受勞務方與提供勞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係,譬如提供勞務合同、出工單、出勤表等證據證明存在提供勞務的事實。本案中,劉某家屬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劉某生前與涉案樓棟業主存在勞務合同關係,且經調查劉某墜亡期間涉案小區實際由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劉某僅系該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劉某家屬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以及法律依據。

劉某的意外墜亡,讓所有人歎息。但人民法院不能以情感或者結果責任主義作為判決導向,不能讓無辜的人替一場意外買單。司法審判不能違揹人之常情,但也不能有“死者為大”這樣的慣性思維。人民法院有義務、有責任向全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導向。人民法官有義務、有責任把案件判公,把人心判暖,讓手裏的法槌每一次都敲得問心無愧,不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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