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原房主户口沒遷可以落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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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規定: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按照上述規定,包括户口的申報及遷出在內的各項户籍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機關主管,屬於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責範圍,上述工作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範圍。當事人之間基於二手房買賣而涉及户口遷出糾紛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疇,故人民法院無權受理與户口遷移相關的糾紛。
因户口的遷出需要户主的同意及配合,且需要户主提交相應的審批文件及新的落户地址,在上述條件並不必備且原户主不配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無法強制性地要求原户主將户口予以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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