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房多賣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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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多賣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一、商品房一房多賣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商品房一房多賣的處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於對開發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制角度,創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則。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3、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是否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賣中所賣的房屋若是被拆遷房屋,被拆遷人對補償安置房屋的優先權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際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的拆遷事項達成協議;二是就補償的房屋問題達成協議。如果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屬於商品房的,實際上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形成了商品房買賣關係,應當適用房屋買賣的一般規則。而且因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拆遷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該債權的性質為特種債權,具有物權的優先效力,該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於是,被拆遷人享有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權利。

二、何時開發商要進行懲罰性賠償

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適用上述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具體情形有五種: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購買商品房應當和對方是否仔細的協商,然後簽訂購房合同。在購房合同簽訂完畢之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嚴格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的。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一房多賣情況的,需要按照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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