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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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是指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摺、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於結婚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婚前財產在婚後並非不會變化,例如:
①婚前的存款婚後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就變成了婚後的存款;
②婚前的錢在婚後買了車;
③婚前的房產在婚後賣了;
④股市上不斷買賣股票、存取現金。
以上情況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後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仍然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