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離婚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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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離婚要什麼手續
律師解析: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如下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
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__婚姻登記處”。
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
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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