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中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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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中的代通知金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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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包括在經濟補償金中嗎




    代通知金在性質上屬於一種賠償責任,以單位有過錯為前提,其過錯的具體表現形式是沒有按法定要求提前通知,責任的範圍是職工的工資損失。



    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補償責任,它實質上是對職工工齡的一種補償。與賠償責任不同的是,它不以單位有過錯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單位就應該向職工發放經濟補償金。當然,充分保障職工再就業過程中的生活,是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共同目的。



    由以上可知,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説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責任,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因此,代通知金並不包括在經濟補償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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