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保護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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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勞動保護主要內容如下:
(一)安全及勞動衞生規程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二)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根據婦女生理特點組織勞動就業,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2、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4、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工會勞動保護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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