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員工權益造成損害的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8W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或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違章指揮強令作業的,或侮辱打罵勞動者侵犯其人格尊嚴、人身健康的;
或未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而造成勞動者身心損害的,除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接受行政處罰外,還應依法對勞動者進行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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