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禁止賠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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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商業祕密被侵害遭受的實際損失作為賠償額。如商業祕密被泄露後客户的丟失,導致應當簽訂的合同沒有履行,為此造成損失的賠償額。
2、以違約人違反約定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作為賠償額。比如原先約定好的合作方,被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員工挖走,因此給原公司帶來的利益損失。
3、以被擅自公開的商業祕密的全部價值作為賠償額。因員工違約造成某個商業祕密完全公開,該商業祕密的全部價值即為賠償損失的依據。並且商業祕密的全部價值,可由委託國家認可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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