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條款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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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是一個法律非常健全的國家,對於我們的工作方面是有非常嚴格的規定的。我們大家對於工作方面的問題肯定也是非常關心的,其中就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中有很多的條款,是勞動者和用人雙方都不能違反的。那麼違反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條款如何起訴?

違反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條款如何起訴?

用人單位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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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效力?勞動者可否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見,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共同協商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合同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要求勞動者依照約定遵守競業限制義務,同時也要求用人單位依照約定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沒有依照約定支付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或者要求法院確認該競業限制條款無效,而不應當徑直否定該條款的效力。

對於違反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條款如何起訴的問題我們國家的規定的是隻要是證據確鑿,起訴經過一系列的流程那麼就可以進行起訴了。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方面也是有很多的,也有相應的出發,往往都會處罰違約金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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