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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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商。被拖欠工資時,其實最好的方法是先跟用人單位協商,因為若是協商成功,相對於其他方法來説更加省時省力省財。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通過下列法律途徑解決。
2、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第一,要找對勞動監察機構,勞動監察機構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在省一級叫勞動監察總隊,在地市一級叫勞動監察支隊,在區縣一級叫勞動監察大隊。
第二,本人親自帶着身份證及複印件一份,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書面材料),填寫投訴書即可。
3、仲裁。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申請仲裁的時效,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4、訴訟。可以在被拖欠工資的第一時間就申請支付令,但是隻要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就自動失效了,還不如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勞動仲裁過後不服仲裁結果或者仲裁過後用人單位仍不支付工資,都可以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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