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能否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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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我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合作方能否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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