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工廠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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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負傷後,本應享有工傷待遇,但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不願承擔賠償責任,拒絕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工傷職工只有自行維權,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自行按如下方式進行工傷認定:
1、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向工傷事故發生地所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和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申請工傷認定的,除需要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書,還應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按照以上程序備齊以上材料及時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認定申請,最終依據工傷認定結論,開展下一步維權程序。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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