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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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判幾年?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判幾年?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犯罪構成要件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 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強令違章作為罪既遂的判決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強令違章作業的行為,必須是嚴重侵犯國家安全生產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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