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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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嚴重嗎?

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嚴重嗎?

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嚴重,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一般是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的量刑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是可以基於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以及量刑結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違章作業違法事實後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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