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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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裁判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

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條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職員在被強令要求從事冒險作業的時候是可以拒絕的,此種情形,單位不得采取扣除工資、將職員開除等的方式來強制該職員從事冒險作業,否則被強迫的職員,是可以收集證明自己被強迫了的證據然後向非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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