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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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是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6條: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欠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不承擔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以還款期後兩年內。

借條中有保證人的,要寫明保證的額度和保證的期限,以免因約定不明而發生不必要的爭執;如果借條中有擔保人但沒有約定擔保的期限,這也是有效的,根據擔保法,此債權的擔保期限是六個月,從償還期限屆滿起計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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