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追償是否享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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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簽訂的協議,若當債務人不按約還清債務時,保證人在完成協議條例後將有權為自己維護權益。那麼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追償是否享有權益?小編將在本文為您解答。

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追償是否享有權益?

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追償是否享有權益?

保證人先後享有兩項重要權利:

一是抗辯權,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二是追償權,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在這兩項權利的關係上,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否享有追償權,擔保法對此缺乏規定,學界觀點也不統一,導致司法實踐中常有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當享有追償權。理由如下:

1、保證人的追償權是獨立於抗辯權之外的一項權利。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並未將追償權的享有與抗辯權的行使相掛鈎。保證人只要承擔了保證責任,即應享有追償權。若否定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情況下的追償權,一則於法無據;二則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剝奪保證人的追償權,對其不公平。

2、保證人放棄抗辯權,乃是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與債務人無涉,司法者不應干預。

3、保證人的追償權是一種代位求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行使債權人的原債權,實質上是債權人債權的法定轉移。無論保證人是行使還是放棄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後,均可代債權人之位行使原債權。換言之,即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不應享有追償權。理由如下:

1、學界通常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過錯(或稱無過失)列為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條件(或稱成立要件)之一。保證人放棄抗辯權而徑行承擔保證責任,即屬於有過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若有過錯,則無追償權。

2、保證人因放棄抗辯權而喪失追償權,乃為自己的過錯而負責,並無不公。

3、保證人放棄抗辯權後,若仍享有追償權,則往往會損害債務人利益。

綜合全文,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追償是否享有權益飽受爭議,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放棄或追回與債務人無關,將享有權益。但是從債務人方面考慮,當擔保人放棄又追償將對債務人不公平,損害其利益。具體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追償是否享有權益還得以事實憑證和法庭判定為準。如還對其不清楚,可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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