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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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對於一般保證人來説,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時候,是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是可以放棄的,那麼,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可行嗎?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對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了解吧。

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可行嗎?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權利,放棄自己的權利是自己的選擇,當保證人主動履行保證債務的時候,是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一、先訴抗辯權是指什麼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

先訴抗辯權只適用於一般保證,對於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於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後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於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次序有先後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所以,先訴抗辯權只存在於一般保證中。

二、哪些情形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

我國《擔保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瞭解了以上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的相關知識,想必大家對先訴抗辯權也有了自己的概念,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此類債務問題並且涉及到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可以參照以上法律條文,從條例出發,明確自己的處境,找到屬於自己的正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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