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證人放棄抗辯權 - 是否還享有追償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當前社會,人們之間可以簽訂很多種的契約關係。最常見的就是購銷合同契約關係,或者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債權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合同時,由於難以確定債務人是否會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就需要保證人來進行擔保。保證人享有對抗債務人的抗辯權以及追償權。那麼如果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是否還享有追償權?

如果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是否還享有追償權?

如果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是否還享有追償權?

保證人在放棄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或者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並且債務人也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當享有追償權。但保證人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並且債務人未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不應享有追償權。

(一)、保證人的追償權雖獨立於抗辯權而存在,但它們之間的固有聯繫不容忽視。

完全割裂保證人追償權與抗辯權及其他權利的應有聯繫,是對該法條斷章取義式的片面理解,故不足取。

(二)、禁止權利濫用是民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

保證人行使或放棄某些並不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的抗辯權,屬於自由處分其權利的範疇,司法者確實不應干預。但是,在保證人放棄某些足以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若仍向債務人追償,則構成權利濫用。目前合理的預防思路是,由司法者否定保證人在該種情況下的追償權。這樣,保證人咎由自取,並非對其不公平。第二種意見不分具體情形地一律否定保證人放棄抗辯權之後的追償權,以偏概全,亦不足取。

(三)、保證人的抗辯權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例如,先訴抗辯權(或稱檢索抗辯權)、保證期間完成的抗辯權、保證合同無效的抗辯權等;

二是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所享有的債務人的抗辯權,例如,債權債務消滅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另外,保證人還享有債務人類似於抗辯權的其他權利,例如,撤銷權和抵銷權。即使債務人放棄抗辯權及類似權利的,保證人仍然有權主張。

⑴對於專屬於保證人的這部分抗辯權,因保證人行使與否均不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故可完全由保證人自行處分。保證人即使在放棄它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亦應享有追償權。

⑵對於債務人所享有並且表示放棄的那部分抗辯權,因從保證人角度而言,性質已相當於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故亦可完全由保證人自行處分。

⑶對於債務人所享有並且未表示放棄的那部分抗辯權,若保證人行使它,則有利於維護保證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但在保證人放棄它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若承認保證人仍享有追償權,則使債務人承擔了原本依法可以不予承擔的民事責任,損害了債務人實體利益,且縱容了保證人的權利濫用行為。因此,應當否認保證人在該種情況下享有追償權。

(四)、保證人的追償權屬於債權請求權,但應否歸類於代位求償權,尚需推敲。

代位求償權理論無助於解決保證人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並且債務人未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情況下的追償權問題。若債務人的抗辯權成立,則債權人的債權無勝訴權,故代位行使原債權人債權的保證人追償權亦無勝訴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需要的信息。對於如果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是否還享有追償權的這個問題,學界觀點也不統一,導致司法實踐中常有意見分歧。本文采取的是兼納認為享有追償權和認為不享有追償權兩種意見之長來作出解答的。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