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限制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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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限制條件有哪些?

私募基金限制條件有哪些?

1、私募基金必須由機構發起設立,私人要搞基金必須先設立公司。

2、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範圍,個人資金的下限是20萬元、機構資金的下限是100萬元,投資者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

3、私募基金募集資金時不能做廣告,但允許在公司門口做招牌,在公司自己的網站上作介紹。

4、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分為契約型、公司型、有限合夥型三種。

5、在確定基金與投資者關係上要有合同或公司章程,監管部門要對合同或章程進行嚴格審查

6、私募基金有兩個環節需要審批,一是基金公司的設立,二是基金的設立。

7、私募基金投資於基金名稱(有證券基金、產業基金、風險基金三大類)指定對象的資金不得低於其資本金的80%。

8、私募基金要定期向其投資者披露信息。

9、私募基金要保證其投資者利益。

二、私募基金人數限制的具體規定:

1、《監管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顯然,公司制、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數應當受《公司法》及《合夥企業法》的約束而不得超過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過200人),而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無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應當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2、《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也就是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可最多不超過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夥制基金的50人限制。這一突破,對於基金參與主體,特別是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服務機構而言具有重大意義,在做大基金規模的同時,也將使更多投資者收益。

私募基金限制條件是有不少,例如:對於個人投資額的最低標準、私募基金過程的兩大需要審批的環節以及私募基金人數對於不同公司形式的不同最高上限都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因為相對於發行股票的募集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沒有那麼規範的流程和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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