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私募基金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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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進行發行私募基金的時候,是需要符合相關的發行條件才可以進行發行的,而且,在進行購買私募基金的時候,並不是誰想購買就可以進行購買的,只有符合購買條件的人通過一定的合法的購買渠道才可以購買。那麼,大家知道私募基金的銷售渠道都是有哪些嗎?

發行私募基金的條件有哪些

一、發行私募基金的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二、私募基金的銷售渠道

1、自行銷售

自行銷售適合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場號召力大、市場影響強的情況。比如核心投研負責人人員原來是公募明星基金經理,券商資管明星投資主辦,券商明星分析師等。有這樣背景的投研負責人往往在業內有相當的號召力,在之前的工作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現成的客户資源。這種情況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己解決私募產品的募資問題。

而大多數投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人員在業內可能不是很知名,客户資源不是非常豐富,這種情況下自行銷售會很困難,需要通過其他渠道進行銷售。

2、經紀商銷售

經紀商(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對投顧比較瞭解,對投顧有信心,投顧發行產品經紀商還能獲得佣金收入、通道收入、服務收入等收入以及結算量、規模存量的業績提升,因而經紀商在幫助投顧發產品的事情上有着強烈的合作意願。但是經紀商銷售的問題有:一方面經紀商的高淨值客户的風險偏好相對較高,一般來説更偏好高收益的產品而較難接受低風險低收益的產品。另一方面,大經紀商銷售能力較強,而中小經紀商銷售能力較弱。

3、三方平台銷售

作為專業的私募產品銷售機構,第三方平台的優勢是:有各類不同風險收益偏好的高淨值客户,可以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户,並且可以通過自己的平台和合作方為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做各種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的宣傳。第三方對投顧的情況不如經紀商瞭解,對投顧有一個盡調和跟蹤的過程,並進行一定的比較和篩選,在通過一定的篩選流程後產品才能上線銷售。

4、銀行銷售

作為募資渠道,銀行不論自有資金池還是高淨值客户資源的量都非常大。保收益型的結構化產品的優先資金一般都是對接銀行資金池的資金。銀行還有大量的高淨值客户資源,銀行高淨值客户對銀行高度信任,容易接受銀行推薦的私募理財產品。但是銀行對風險非常敏感,銀行客户的在風險偏好上也相對偏保守,一般來説銀行和銀行客户更偏好風格穩健、風險較低的產品。而且要通過銀行銷售可能需要通過銀行內部繁複的審核流程,具體根據各銀行內部制度來定。

我們在進行發行私募基金的時候,首先需要滿足相應的發行的條件,一般主要是對於投資的金額以及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的高管的人數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另外,我們在進行銷售的時候,可以選擇自行銷售、三方平台銷售以及銀行銷售等方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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