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7.69K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

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是什麼

第一條為保證各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城管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自由裁量權,是指城管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違法後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或作出不予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 市、區兩級城管執法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法律為依據,做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進行判斷,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時,使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五條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隨本規則同時下發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執行標準》)在單位內部公開,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輕微、能及時糾正並無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不予處罰。

第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違法情節輕微、配合調查並主動及時改正,危害後果較小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按照《執行標準》執行。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

(二)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

(二)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三)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一定期限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五)經告誡、勸阻或者責令整改之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作虛假陳述的以及銷燬、篡改有關證據材料的;

(七)對證人、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審核制度。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建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要説明理由並附相關的證據材料。

執法人員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後,應由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核。如未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説明理由並附相應的證據材料的,或者相應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法制機構應退回補正。

第十四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説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採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説明。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成立案件評議委員會。對重大、複雜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有案件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上級業務機關應當定期對下級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行使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並予以通報。

以上便是行政裁量權的一些適用規則。這些規則的主要目的就是去規範執法部門在執法時能夠公平公正的去處理案件。且需要注意的是:若因執法部門的胡亂執法從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其相關負責人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