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法加班費怎麼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在工作中,常常會遇到公司要求加班,以完成繁重的業務,但很多人並不清楚加班費是如何計算的,往往是公司説給多少就是多少,或者有時候勞動者都是免費加班的,拿不到相應的報酬,那麼公司法加班費怎麼算這個問題,今天我們來仔細瞭解一下吧。

按公司法加班費怎麼算?

一、怎麼計算加班費

員工加班的時間有限制性規定。班後加班是指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每日工作8小時之後,安排員工加班。《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班後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是班後加班,即按工資的150%支付,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即按工資的300%支付,當然還有其他情況,如果事後安排補休,則是另外一個標準,以具體規定為準。如果沒有得到加班費,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

熱門標籤